高宏晔、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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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374号案件名称
高宏晔、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宏晔;李艳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374号 原告:李艳军,男,19851979年2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0401121161272819790214281X。被告:高宏晔,男,19941973年71月20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7202415612701197301061432。原告李艳军与被告高宏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李艳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艳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李艳军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琅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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