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辉、严清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0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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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0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廷辉、严清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廷辉;严清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廷辉,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严清龙,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廷辉与被执行人严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廷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严清龙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廷辉货款2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严清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严清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严清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严清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严清龙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严清龙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严清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严清龙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严清龙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严清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廷辉。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严清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0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刘珍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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