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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秀侠、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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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67号
  • 案件名称

    刁秀侠、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刁秀侠;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67号申请执行人:刁秀侠,女性,1979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钟彭鹏。本院在执行刁秀侠与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刁秀侠于2021年8月12日因被执行人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2020)皖1623民初72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8月16日、8月17日、9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对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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