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凤、冯珍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42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4236号案件名称
陈章凤、冯珍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章凤;冯珍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2民初4236号 原告:陈章凤,女,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言云(系陈章凤儿子),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冯珍妹,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陈章凤与被告冯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冯珍妹下落不明,依法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冯珍妹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30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陈章凤到庭参加诉讼;冯珍妹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章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冯珍妹立即偿还陈章凤借款本金计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14800元)。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陈章凤自愿放弃要求冯珍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冯珍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章凤借款20000元。2019年8月20日,冯珍妹向陈章凤借款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冯珍妹再次向陈章凤借款20000元。冯珍妹亲笔出具借条3张。经陈章凤多次催讨,冯珍妹至今未还。 冯珍妹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陈章凤为证明借款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3份。陈章凤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7月6日,冯珍妹向陈章凤借款20000元,立有借条。2019年8月20日,冯珍妹向陈章凤借款10000元,立有借条。2019年12月27日,冯珍妹向陈章凤借款20000元,立有借条。借条均未载明还款期限。 本院认为,根据冯珍妹出具给陈章凤的借条,冯珍妹与陈章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冯珍妹与陈章凤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对于三笔借款,因双方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冯珍妹在借款后可以随时返还,陈章凤也可以催告冯珍妹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陈章凤向本院起诉,主张债权,冯珍妹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陈章凤自愿撤回要求冯珍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冯珍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陈章凤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立案时涉诉标的,陈章凤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冯珍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王建平 人民陪审员颜标彬 人民陪审员王渝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崔静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朋生、陶爱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申111号 下一篇 刘佰江、肖朝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