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佰江、肖朝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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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323号案件名称
刘佰江、肖朝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佰江;肖朝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刘佰江,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肖朝锋,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佰江与被执行人肖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3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佰江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朝锋银行存款256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同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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