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朋生、陶爱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申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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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申111号案件名称
沈朋生、陶爱建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朋生;陶爱建;沈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沈朋生,男,1951年6月18日生,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娟、张月,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陶爱建,男,1971年10月24日生,住如东县。原审第三人:沈勇,男,1979年10月1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再审申请人沈朋生因与被申请人陶爱建、原审第三人沈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朋生申请再审称,其与陶爱建系合伙关系,其所做工程部分系与陶爱建合伙承接,部分系单独承接后与两个儿子一起做,按惯例每年年终进行结算并分配利润。2019年年终,沈勇出面和陶爱建对合伙的三个工地进行结帐后,再与再审申请人、沈杰进行结算。沈勇仅提供三份自制的结账单,再审申请人发现三份单据中陶爱建与沈勇的开支明显不合理,有虚列开支的重大嫌疑,多次要求陶爱建与沈勇将开支列出明细,但是被拒绝。再审申请人遂提起诉讼,要求陶爱建给付合伙期间的利润。诉讼中,陶爱建和沈勇恶意串通,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否认与再审申请人间的合伙关系,而认可与沈勇间存在合伙关系,并提供虚假证据。现再审申请人找到原先与陶爱建的通话录音,陶爱建在通话录音中明确是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合伙关系,而非与沈勇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故本案应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朋生主张其与陶爱建间为合伙关系,对此陶爱建辩称其与沈朋生并非合伙关系,而是与沈勇间存在合伙关系。沈勇的陈述亦与陶爱建一致。陶爱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及沈勇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且工程款亦是由陶爱建与沈勇结算。沈朋生申请再审时提供了其与陶爱建的电话录音,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无法认定。沈朋生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沈朋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朋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施素芬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红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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