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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窦新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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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572号
  •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窦新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窦新宇;刘路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572号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A2栋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被执行人:窦新宇,男,1991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天津城区。被执行人:刘路萌,女,1991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天津城区。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窦新宇、刘路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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