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翠苓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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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116号案件名称
陈翠苓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翠苓;北京好运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116号原告:陈翠苓,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北京好运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65号院7号1层101。法定代表人:马运强。原告陈翠苓与被告北京好运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诉称,陈翠苓于2020年2月18日早晨至好适口小小鲜肉包古城北店(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65号院7号1层101)购买早餐时,因被告商铺门口有积冰未及时清理,导致其在商铺门口滑倒,右手腕摔伤。同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陈翠苓xxxxxx诊疗费、医药费、手术费、物料费等共计39190.44元。后续陈翠苓还需要继续服药治疗并且定期复查。陈翠苓多次联系被告均不接电话,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营养费等,并支付xxx。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翠苓声称系该院干警魏某的配偶,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翠苓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干警魏某的配偶,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潘 洁审判员 张寒松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迪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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