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俊秋与上海陈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6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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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6692号案件名称
孟俊秋与上海陈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孟俊秋;上海陈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6692号原告孟俊秋,男,194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陈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俊秋与被告上海陈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俊秋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劲松书记员 唐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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