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成林、丁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304民初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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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304民初1292号案件名称
何成林、丁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成林;丁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304民初1292号原告:何成林,男,1998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丁浩,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七米造型经营者,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林与被告丁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林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何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何成林已预交,由原告何成林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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