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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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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81号
  •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81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系甲山信用社主任。        被告:王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逄宗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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