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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土义、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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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87号
  • 案件名称

    刘土义、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土义;赵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刘土义,住洋县龙亭镇。被执行人:赵志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土义与被执行人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时段内(2年)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佩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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