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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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60号案件名称
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60号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东大街办东大镇东祥路二街22号1楼001室。法定代表人:胡奔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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