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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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76号案件名称
营口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营口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76号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芦某某,系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长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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