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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恢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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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4执恢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方志威,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老梁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52974748K。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徐双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0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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