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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栋、魏亚新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冀08刑申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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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刑申17号
  • 案件名称

    吕国栋、魏亚新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吕国栋;魏亚新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冀08刑申17号魏亚新:你对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国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刑初4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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