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宇、肖祖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0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501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海宇、肖祖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海宇;肖祖平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501号之一申请人: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肖祖平,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人董海宇与被申请人肖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肖祖平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账户6223××××4692人民币2067.90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88××××6449人民币356.7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39wx.tenpay.com人民币167.02元。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小美、潘显锋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818号 下一篇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恢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