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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模迁、熊焕鳌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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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27号
  • 案件名称

    王模迁、熊焕鳌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模迁;熊焕鳌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27号申请人:王模迁,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传辉,江西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焕鳌,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人王模迁诉被申请人熊焕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模迁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焕鳌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模迁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XXXXXX50)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模迁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焕鳌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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