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优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2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277号案件名称
定州市优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定州市优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277号原告:定州市优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经济开发区长安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75981261W。法定代表人:郭晓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帅,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恒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杨家庄乡八里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1996168XB。法定代表人:刘国才。原告定州市优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定州市优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定州市优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莫秀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83执4095号 下一篇 王模迁、熊焕鳌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