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莉、邹学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恢7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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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恢72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亚莉、邹学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亚莉;邹学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恢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亚莉,女,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银穗巷1号附10号。被执行人:邹学春,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林桥村大湾组9-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莉与被执行人邹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亚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宁北军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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