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军、陈德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恢4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恢480号案件名称
陈德军、陈德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德军;陈德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军,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德奎,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军与被执行人陈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陈德奎于2021年11月6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陈德军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恢4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自不履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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