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桂、周承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4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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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43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正桂、周承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正桂;周承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正桂,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周承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李正桂与被执行人周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承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白沙镇支行账号为62×××67的账户存款16789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承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49fdf5688194581e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1146.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账户的冻结,故应解除对其上述账户存款与资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承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49fdf5688194581e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人民币1446.6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承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白沙镇支行账号为62×××6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6789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承文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账号为62×××6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678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韦海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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