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润中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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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302号案件名称
黄润中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润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大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302号 原告:黄润中,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被告:杨大春,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45号3幢1层3号、20层1、2、3、4号、25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17780H。负责人:刘渺,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黄润中诉被告杨大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黄润中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润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润中负担。 审 判 员 宋良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博楠 书 记 员 杨雪娇-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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