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东、李国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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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434号案件名称
王海东、李国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海东;李国良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34号原告:李国良,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海东,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国良与被告王海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国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李国良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兆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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