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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东、李国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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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434号
  • 案件名称

    王海东、李国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海东;李国良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34号原告:李国良,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海东,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国良与被告王海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国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李国良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兆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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