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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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43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某;樊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3号原告:张某,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樊某,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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