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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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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4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樊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3号原告:张某,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樊某,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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