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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登河、赵勇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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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799号
  • 案件名称

    夏登河、赵勇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夏登河;赵勇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夏登河,男性,1973年03月25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赵勇亮,男性,1981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夏登河与赵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登河依照(2019)内062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勇亮给付案件款44020元、案件受理费288元及执行费56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勇亮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4月份至2021年9月份,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勇亮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赵勇亮无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9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勇亮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4、2021年4月2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夏登河,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夏登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勇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勇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赵勇亮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夏登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勇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来庆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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