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云、刘海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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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王富云、刘海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富云;刘海飞;袁胜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王富云,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刘海飞,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袁胜宏,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富云与刘海飞、袁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富云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院作出(2020)陕0826执6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富云于2021年4月6日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名下存款账户均被另案冻结,再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袁胜宏,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艺苑路东市艺校家属院-1(不动产权证号:0030958)房屋一套,现因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富云释明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富云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海飞、袁胜宏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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