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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黄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6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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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4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黄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黄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6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林,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929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借款20000元。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金融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车辆、房屋登记;本院到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工商登记情况;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其财产、收入、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351.6元,本院扣划其工资收入10470.8元,以上共计12759.4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三件执行案件,本案已按比例分配2138.69元。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网银等账户无存款。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了解到,被执行人目前在中厂镇政府上班,其拖欠外债较多,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黄祥名下工资账户,并向白河县中厂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6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述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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