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湘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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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869号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湘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湘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佑军;唐静平;王和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被执行人永州零陵湘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佑军。被执行人程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唐静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和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零陵湘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佑军、王和宪、唐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王 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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