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9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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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92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928号之二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剑,董事长。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赵平,负责人。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红艳法官助理 陆 楠书 记 员 陆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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