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龙、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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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3262号案件名称
韩文龙、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文龙;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262号原告:韩文龙,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系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辉,系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院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法定代表人:周鸿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告韩文龙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文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文龙承担。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思佳书 记 员 芮庆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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