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庆良、凌爱兵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2民特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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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特378号案件名称
凌庆良、凌爱兵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凌庆良;凌爱兵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2民特378号申请人:凌庆良,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凌爱兵,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凌庆良与被申请人凌爱兵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凌庆良称,请求法院撤销凌爱兵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凌庆良为凌爱民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凌庆良系凌爱民的儿子,凌爱兵系凌爱民的哥哥。2019年8月26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凌爱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凌爱兵为被申请人凌爱民的监护人。2019年1月起至今,凌爱兵一直处于失业状态。2019年5月1日起至今凌爱兵享受冠心病心梗、高血压合并心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随时有生命危险。综上所述,凌爱兵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凌爱兵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凌庆良为凌爱民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凌爱兵辩称,同意,我方身体不好,从2月份开始跑各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而且申请人为被监护人凌爱民的儿子,从年龄、身体上都比我更适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凌庆良系被监护人凌爱民之子,被申请人凌爱兵系被监护人凌爱民的哥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辽0102民特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宣告被申请人凌爱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确认申请人凌爱兵为被申请人凌爱民的监护人。”现被申请人凌爱兵表示自己身体不适无法担任被监护人凌爱民的监护人,经询问凌爱民亦同意由申请人凌庆良担任其监护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之子,较被申请人而言更适合担任监护人,且本申请人因身体不适已无监护意愿,故本院支持由申请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凌爱民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凌庆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宇航书 记 员 安 姝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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