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喜庆、刘宇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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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503号案件名称
宋喜庆、刘宇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喜庆;刘宇佳;邵长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503号申请人:宋喜庆,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璇,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宇佳,女,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被申请人:邵长青,男,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申请人宋喜庆因与被申请人刘宇佳、邵长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宇佳、邵长青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经审查,申请人宋喜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宇佳、邵长青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海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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