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张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9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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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922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张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张艳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9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负责人:王玉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青,济南莱芜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及一审法院均依法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送达了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京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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