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朝君、蔡振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7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789号
  • 案件名称

    徐朝君、蔡振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朝君;蔡振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789号原告:徐朝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系原告之婿。被告:蔡振营,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住三原县城关镇山西街79号,居民。原告徐朝君与被告蔡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朝君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