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朝君、蔡振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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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789号案件名称
徐朝君、蔡振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朝君;蔡振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789号原告:徐朝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系原告之婿。被告:蔡振营,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住三原县城关镇山西街79号,居民。原告徐朝君与被告蔡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朝君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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