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恩华、苗恩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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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345号案件名称
苗恩华、苗恩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苗恩华;苗恩华;雷娜娜;雷娜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 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雷娜娜,女,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苗恩华,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娜娜与被执行人苗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3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谷 飞 龙 书 记 员 陈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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