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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陕西苏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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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07号
  • 案件名称

    孙某某、陕西苏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林;陕西苏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建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07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某某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环境公司、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某环境公司、孙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萱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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