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陕西苏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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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07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陕西苏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林;陕西苏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建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307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某某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环境公司、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某环境公司、孙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萱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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