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赵洪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81民初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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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5409号案件名称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赵洪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赵洪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5409号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华胥路万鑫国际3栋1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5YC73。负责人:蒲骏翔。被告:赵洪俊,男,生于1956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诉被告赵洪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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