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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艳妨害公务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刑申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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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刑申371号
  • 案件名称

    李秀艳妨害公务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秀艳
  • 案件缘由

    妨害公务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刑申371号李秀艳:你因妨害公务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刑二终字第0020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海城市综合执法局、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我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是执行公务行为定性错误,实为滥用职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实施了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有新证据证明海城市综合执法局配合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我家实施强拆属于违法行为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补偿协议、选房确认书、收款收据、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助执行的报告、海城市人民法院情况说明、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鞍山交通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及清单,现场录像光盘,你及同案被告人宿忠明、李贵民、李影、刘长松、宋庆昌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伙同同案被告人宿忠明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原判认定你们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审认定海城市综合执法局、海城市人民法院对你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是执行公务行为定性错误,实为滥用职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你实施了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所称有新证据证明海城市综合执法局配合海城市人民法院对你家实施强拆属于违法行为理由,因该事由及证据不能推翻和否定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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