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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华、丁永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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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313号
  • 案件名称

    章建华、丁永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章建华;丁永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章建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丁永新,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2021)赣102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丁永新人民币56313元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其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章建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丁永新,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2021)赣102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丁永新人民币56313元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其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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