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建华、丁永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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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313号案件名称
章建华、丁永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章建华;丁永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章建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丁永新,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2021)赣102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丁永新人民币56313元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其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章建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丁永新,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2021)赣102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丁永新人民币56313元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其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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