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志富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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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1546号案件名称
仇志富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仇志富;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交通运输局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546号原告:仇志富,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核工业地质局工人,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 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然,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0013561974E。 负责人:刘守春,局长。 机构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南街6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东,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仇志富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仇志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仇志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仇志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8元,减半收取5404元,由仇志富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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