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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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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蓉;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XXX号企业天地3号楼28楼2801-2820室。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女。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冷小红。被申请人:胡蓉,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申请人:蒋大智,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申请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田晓阳。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了(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系申请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轶法官助理  陈芊颖书 记 员  陈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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