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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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蓉;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XXX号企业天地3号楼28楼2801-2820室。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女。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冷小红。被申请人:胡蓉,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申请人:蒋大智,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申请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田晓阳。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了(2021)沪0101民初166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系申请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骏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胡蓉、蒋大智、上海永乐影视技术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轶法官助理 陈芊颖书 记 员 陈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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