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妮、张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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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756号案件名称
刘妮、张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妮;张伯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756号原告:刘妮,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地大城县府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伯宣,男,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地大城县旺村镇南楼堤村中心大街南8巷10号。原告刘妮与被告张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妮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刘妮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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