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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妮、张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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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756号
  • 案件名称

    刘妮、张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妮;张伯宣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756号原告:刘妮,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地大城县府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伯宣,男,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地大城县旺村镇南楼堤村中心大街南8巷10号。原告刘妮与被告张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妮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刘妮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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