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忠国、阮鑫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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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206号案件名称
金忠国、阮鑫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忠国;阮鑫睿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206号原告:金忠国,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五常市人,户籍地黑龙江五常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阮鑫睿,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忠国诉被告阮鑫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忠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阮鑫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国撤回对被告阮鑫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金忠国负担。审 判 员 曾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颖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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