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上海馨成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雨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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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624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上海馨成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雨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冯旭;上海馨成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6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卢华,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上海馨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冯旭。被执行人:张春雨,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冯旭,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上海馨成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雨、冯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馨成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雨、冯旭应给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欠款2,326,855.7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馨成物流有限公司、张春雨、冯旭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执行中依法通过财产查控系统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董琛剑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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