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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5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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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577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浩;冯思思;沈阳众邦恒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577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浩,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冯思思,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众邦恒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如意一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鑫。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郑浩、冯思思、沈阳众邦恒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元,保全费1,15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仲芳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靖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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