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欣与屈晓东、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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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02号案件名称
刘欣欣与屈晓东、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欣欣;屈晓东;张艳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402号原告:刘欣欣,女,1986年10月2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屈晓东,男,1985年11月2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张艳红,女,1973年7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刘欣欣、屈晓东与被告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欣欣、屈晓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欣欣、屈晓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思峰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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