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某某、王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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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355号案件名称
戎某某、王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355号原告: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戎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莉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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