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忠、王启忠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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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47号案件名称
王启忠、王启忠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启忠;王启忠;胡红斌;胡红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路。被执行人:王启忠、男、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启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6030元、执行费4305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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