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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忠、王启忠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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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47号
  • 案件名称

    王启忠、王启忠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启忠;王启忠;胡红斌;胡红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路。被执行人:王启忠、男、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启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6030元、执行费4305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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