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军、尹玉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9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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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9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艳军、尹玉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艳军;尹玉贵;何培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艳军,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尹玉贵,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培中,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马艳军与被执行人尹玉贵、何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尹玉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艳军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何培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尹玉贵追偿,案件受理费由尹玉贵、何培中共同负担。因尹玉贵、何培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艳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960.76元,本院已扣划,扣交申请执行费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40.76元。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尹玉贵名下有位于新沂市××镇棋盘中学斜对面路南的房产一处,本院已查封,但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因此暂未处置。4.查明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征集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40.76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 帅审 判 员 李 亚审 判 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聚刚书 记 员 盛 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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